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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述评
强化司法民主 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述评
灯塔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会议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和惩戒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等重要环节开展试点,提高人民陪审员广泛性和代表性,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瞭望
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此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今年先后联合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拉开了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序幕。
司法民主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依归,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在不断向纵深发展。改革试点半年以来,有了第一份成绩单:截至今年11月8日,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已陆续完成,试点法院新增选人民陪审员7800余人,人民陪审员总数已增至法官员额数的4倍左右,广泛性、代表性进一步增强。
勇于革新解难题
回顾改革历程、倾听百姓呼声、回应群众关切,是这一轮司法改革的鲜明特点。
针对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陪审案件范围不够明确、职权与职责不相匹配、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缺乏、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诸如“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10个省(区、市)选择50个法院开展试点。改革方案覆盖参选资格、履职能力、权利义务等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亮点举措多,落实决心大,切实呼应了人民群众的愿望。
“一升一降”接地气
本轮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从年龄和学历两个方面“一升一降”,充分体现了最广泛的民众基础,反映了各阶层的民意要求。“一升”是指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一降”是指学历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坚持“三个随机抽取”原则,更好地发挥了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
这次改革在程序上更加强调履职的合法性和对人员的要求,关键是在案件审理的范围上做了进一步扩大。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原则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
12月3日,作为全国50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之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实践“3+4”大合议庭模式审案,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大合议庭。4名陪审员均在开庭前从海沧法院人民陪审员数据库中摇号随机产生,并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进一步提升司法透明度,拓宽人民监督司法渠道。
提升民主促公正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群众满意是检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从群众期待的地方做起,认真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使得公平正义可以被感知。
此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不仅在量上做文章,继续推进“倍增计划”,更在质上下功夫,同时把握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我们有理由相信,质与量的同步完善,将使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成绩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对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探索和完善由3名法官与4名或6名人民陪审员等形式,组成大陪审合议庭。庭审事实认定阶段,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多数票决,合议时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发表的意见。
福建各试点法院结合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加强对新任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各试点法院还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完善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保护,对侵害人民陪审员权益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积极争取政府部门对人民陪审员经费进行足额拨款,按照“单独列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要求,严格经费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发放人民陪审员交通费、误工费等补助费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和常住居民纳入计算机筛选范围,通过摇号产生人民陪审员。最终从560万选民中随机产生了597名人民陪审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试行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制度,将50名人民陪审员按数字排列成序,并把他们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张贴在立案大厅的显著位置,供当事人识别了解。前两名抽取的人民陪审员因事不能参审案件时,第三位候补人民陪审员参审。
北京、河北、黑龙江等10个省(区、市)共50家法院被确定为人民陪审员试点法院,试点期限为2年。截至11月8日,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已陆续完成。试点法院新增选人民陪审员7800余人,人民陪审员总数已增至法官员额数的4倍左右,广泛性、代表性进一步增强。
什么案件人民陪审员要参与
涉及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影响较大的一审案件等,原则上要求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同时,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一审案件,原则上也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与。
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和职权
在案件评议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有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哪些人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意思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人民陪审员退出和惩戒机制
年轮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大事纪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选任条件,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和职权要求作出了规定。
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动员会。会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试点法院名单也同时公布。
11月,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在京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工作多部门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机制建设,认真总结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和保障环节的经验做法,注重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的研究和宣传,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动态
5月8日,黑龙江省召开全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协调会,为推进本省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确定了时间表。
7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司法厅共同召开全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对外发布《福建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7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召开北京市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今后,东城、海淀、门头沟、密云等8个区县内符合条件的辖区选民或常住居民,均有资格成为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
8月12日,重庆市委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全面深化改革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列入实施规划,明确此项改革任务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相关部门协同完成,并对完成时限、改革路径、预期成果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8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司法厅出台《河南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在担任人民陪审员期间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人民陪审员有泄露秘密、索取收受贿赂以及充当诉讼掮客等7种情形,除按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可以以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惩戒。(见习记者 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