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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司法动态(2012年9—10月)
要目
★为避免无过错方受害 台“法务部”讨论修改有关夫妻财产偿债的法律规定
★为保障当事人权益 台“最高行政法院”为无资力人选任律师
★为降低青少年犯罪增长趋势 台“内政部”表示要加强学校辅导人力及资源的投入
★为避免量刑歧异及符合社会公众的法律感情与信赖 台“司法院”提出量刑信息系统每半年建置一次
★为减轻医师压力及保障病患权益 台“立委”表示应尽速处理医疗过失刑责合理化等问题
★台修改法律,加重对酒驾行为的处罚
★台“立委”等吁修法调降“民法”约定的利率上限 “法务部”表示将于1 个月内提出修法方向
★为避免无过错方受害 台“法务部”讨论修改有关夫妻财产偿债的法律规定
台“执政党立法委员”日前表示,近来接到反映,因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扣押,而不能得到清偿时,往往会申请法院对夫妻共有财产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进行扣押。债权人此举是为了在夫妻双方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就现存的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应平均分配,而债权人即可趁此取得他方部分财产以回收债权。对此“立委”指出,在此种情况下,夫妻中的一方如不去工作赚钱,而他方却辛勤养家活口时,却因为债权人提出变更夫妻财产制,而造成他方必须就婚姻状态下所赚得的财产来偿还另一方的债务,如此明显不公平。对此台“法务部”表示,将讨论是否修改法律,以避免弱势及无过错一方受害。
★为保障当事人权益 台“最高行政法院”为无资力人选任律师
台“司法院”日前表示,经过明文规范,从9月6日开始,没有能力委任律师的人可以提出申请,由“最高行政法院”协助选任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照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对于“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所提出的上诉,上诉人应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台“司法院”表示,对于“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要进行上诉,理由一定要能够具体指出判决有违背法令的情形,这部分就需要有专业法律素养的人来帮忙。为了要维持“最高行政法院”法律审的功能,同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通常诉讼程序的上诉审就要采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对于没有能力委任诉讼代理人的人来说,可以让他们得到诉讼救助,通过申请的方式,“最高行政法院”就会选任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此外,台“司法院”也表示,“最高行政法院”审理时,如有法庭辩论的必要,由于被上诉人也有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适用,所以“最高行政法院”为无资力人选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也适用于被上诉人,如此才能符合武器平等原则。而有关律师选任的资格,“司法院”说明,依法律规定,应该要具备五年以上的实务经验,而且成绩及品德也有一定的要求。对于曾任法官或检察官的律师,其担任法官或检察官的服务期间,计入律师职务期间。“司法院”指出,对于选任方式,“最高行政法院”为无资力人选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办法规定可以通过公会的推荐来选任。而如果律师是被上诉人的亲属,这样就会跟上诉人利益冲突,所以就不适合作为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有这种状况的时候,应该要自行回避。因此,律师如果是被上诉人的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亲等内的血亲、二亲等内的姻亲或曾有此亲属关系,都不能被选任为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为降低青少年犯罪增长趋势 台“内政部”表示要加强学校辅导人力及资源的投入
台“在野党立法委员”9月20日表示,根据“内政部警政署”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岛内小学生犯罪成长比例有持续升高的趋势,常见犯罪有伤害罪、恐吓取财罪及妨害性自主罪,此外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最严重且成长比例最高者,是使用毒品。青少年犯罪比例上升将会危害到整个社会的秩序,这点着实令人担忧。为此,“内政部”与台北市教师会表示,目前学校相关辅导人力不足,往往一个社工身上背负许多个案,需要再投入资源及协助。另外,青少年的犯罪防治不行只依靠学校人员及社工的辅导,应该配合整个家庭辅导才有可能根治此问题。在在毒品危害防制部分,“教育部”军训处指出,将依法对青少年学生加强毒品防制教育,采验尿液及访查施用毒品者。此外,儿童及少年不得吸烟、施用毒品或观看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内容的物品,而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应禁止儿童及少年为此类行为。
★为避免量刑歧异及符合社会公众的法律感情与信赖 台“司法院”提出量刑信息系统每半年建置一次
台“司法院”9月25日表示,除了目前已建置好三个量刑信息系统外,预计未来每半年为一期建置一个量刑信息系统,以求改善量刑歧异,在协助法官量刑时,更能符合民众对法律感情及信任,并为法官提供更简便的量刑参考工具。“司法院”表示,为了应对“刑法”修正后,提高不能安全驾驶罪的法定刑,并增列加重结果犯处罚的规定,以及为法官量刑提供必要的参考,“司法院”所建置的“刑法”修法后,对不能安全驾驶罪量刑的新信息系统已正式启用,而目前包括妨害性自主罪量刑信息系统及修法前、后的不能安全驾驶罪量刑信息系统,共三个系统提供法官做为量刑参考工具。“司法院”指出,未来将规划建置如“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所规定的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等罪及“刑法”所规定得窃盗罪量刑信息系统,而目前已着手如“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所规定的未经许可擅卖枪炮案件量刑数据库建置,并且正进行违反“刑法”第30条及第339条规定,帮助诈欺罪的数据库编码作业,“司法院”期待量刑信息系统逐步扩充后,协助法官量刑更符合民众的法律感情与信赖,以响应各界对公平、透明、妥适量刑的要求。此外一般刑罚除了按照当事人所犯的罪行量刑以外,尚有如“刑法”第18条对少年犯或老年犯减刑的规定,另外依照法律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为处以法定最低刑罚仍嫌过重者,可以酌情减轻处罚。对于累犯,应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这也是法律的明文明定,所以“司法院”建立量刑信息系统为基础,使法官在量刑时非但有规则可循,且被告及被害人能得以预知量刑结果,进而避免量刑歧异、增进量刑的可预测性,减少无谓的量刑上诉案件。
★为减轻医师压力及保障病患权益 台“立委”表示应尽速处理医疗过失刑责合理化等问题
台“立委”10月2日表示,按照台现行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事人员因执行业务导致病人损害,以故意或过失为限,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常有医师因业务上过失伤害他人而被刑事起诉,而且一年可高达数百件起刑事起诉案件,最后能够定罪的往往只有数件而已,所以证明起诉太泛滥,但这种滥诉给医护人员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因此,应尽快修法,将医疗刑责合理化,以减轻医师压力,同时保障病患权益。“在野党立委”指出,医疗责任纠纷发生时,可以比照“仲裁法”的规定就医疗争议交付仲裁庭仲裁判断,且仲裁人需符合“仲裁法”所规定的资格,并具有法律或其它各业专门知识或经验,信望素孚的公正人士担任,使医疗纠纷处理更加透明。另“执政党立委”表示,医疗纠纷发生时,可参照“台北市医疗争议调处自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争议事件向卫生局申请调处,且调处成立时,视同双方成立和解契约,如此将改善医疗争议处理,而且对医疗过失应当建立补偿机制。此外对于改善护理人员劳动条件问题,“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指出,将依照“劳动检查法”之规定,加强对各单位执行劳动的检查,并且依法告知事业单位违反事项及提供雇主、劳工遵守劳动规范的意见,而且将检讨医疗保健服务业人员是否续用“劳动基准法”中责任制专业人员工时的规定,“立委指出”,对照美国医护人员每周工时不得超过六十四小时的规范,岛内医护人员工时过长的现象,应当有改善空间。
★台修改法律,加重对酒驾行为的处罚
(一)台“交通部”拟修法乘客明知汽车驾驶人酒驾却不劝阻的处三千元罚金
台“交通部”9月20日表示,为了遏阻酒驾,拟提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草案,新增酒驾连坐规定,只要同车共乘的乘客明知汽车驾驶人有喝酒开车的行为而不劝阻,每人将处新台币3000元。另外,汽车驾驶人酒驾罚金上限、拒绝接受酒精浓度测试检定的罚金,也将由60000元提高至90000元。最快在明年上半年实施。“交通部”表示,此举是为了依靠周围民众,发挥共同防制力量,特别是同车共乘的乘客的监督。如果与喝酒开车的汽车驾驶人共乘的乘客系年龄在十四岁以下,可处罚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修正草案将月底前报“行政院”转“立法院”,希望最快在明年上半年实施。同时,“交通部”表示,在现行规定中,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经测试检定有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的情形,处新台币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金,拟将酒驾罚金的上限由60000元提高至90000元;汽车驾驶人五年内违规酒驾二次以上者,亦处最高罚金90000元,并吊销驾照。另外,汽车驾驶人拒绝接受酒精浓度测试检定者,也将由处新台币60000罚金,修正为处新台币90000元罚金。
对此,台“警政署长”则表示,连坐处罚的执行将会存有争议,除了有同车乘客不知驾驶的酒精浓度外,对于是否有进行劝阻和车上乘客数也是很大的问题,而目前尚处于构想阶段如果要付诸实行的话,还需要有执法的依据;“内政委员会”也通过临时提案,将联系“法务部”和“交通部”等相关部会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反映酒驾刑度的修法内容。
(二)台“行政院”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酒后驾车取消拘役及单科罚金
酒后驾车所造成的社会案件层出不穷,因此对于如何抑止相关情况发生的议题也被社会会关注。台“行政院会”10月4日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明定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浓度达0.11%以上,为不能安全驾驶的标准;此外,也将拘役及单科罚金的刑罚种类取销,并明定最少应处二个月有期徒刑。台“行政院”进一步表示,除了定义不能安全驾驶的标准外,也取消拘役及单科罚金的刑罚种类,并且提高法定刑下限,如果肇事致死者,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来如果酒后驾车被抓到的话,至少都会处二个月有期徒刑;此外,如果拒绝酒测的话,警方也可以可从民众身上散发的酒气等做为依据,直接认定。
(三)台“行政院”通过“陆海空军刑法”修正草案现役军人酒驾肇事刑责加重
台“行政院”10月11日通过“陆海空军刑法”修正草案,将酒精浓度纳入不能安全驾驶的认定标准,并提高刑责,删除拘役及单科罚金的处罚种类;同时,加重现役军人酒驾肇事致死或致重伤的刑责,致人于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台军事机构表示,“刑法”修正草案日前经“行政院会”讨论通过,而现行“陆海空军刑法”是特别法,为彰显遏止酒驾决心,秉持特别法不得低于普通法等原则,提出“陆海空军刑法”修正草案,将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11%以上,认定为不能安全驾驶的标准,违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并删除拘役及单科罚金的处罚种类,提高法定刑下限。此外,现役军人依“陆海空军刑法”的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它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台“立委”等吁修法调降“民法”约定的利率上限 “法务部”表示将于1 个月内提出修法方向
有民众以前向银行借款新台币五十万元,前后还一百二十万元,日前到法院申请调解,银行却表示还欠一百五十万元,也就是该位民众借款新台币五十万元,却要还新台币二百七十万元。为此,“在野党立委”、台北律师公会消费者债务清理委员会及该位民众等近日召开记者会。在野党立委指出,“民法”规定,约定利率,年息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债权人对于高过部分的利息,无请求权,也就是法律允许银行或其它债权人凭借经济优势与借款人合法约定百分之二十以下的高额利息,如果再将手续费、保管费、违约金等算入,实际偿还的金额高达年息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四十,应修正该条规定。同时,台北律师公会消费者债务清理委员会也表示,应将约定利率上限从百分之二十降到百分之十二;且不论违约金、手续费等,均应视为利息。要求修法调降“民法”关于约定利率百分之二十的规定;且还款的金额扣除利息后,超过的部分可以请求扣抵本金。对此,台“法务部”表示,由于“民法”所约定得利率规定影响层面非常广泛,是否调降该条约定利率上限或采取浮动利率的方式是可以思考的方向,将汇集民间、专家及业者的意见,于一个月内提出修法方向。此外,参照台“最高法院”2002年台简抗字第49号民事判例,该条既已立法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债权人对于年息超过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则当事人将包含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部分的延欠利息滚入原本,约定期限清偿,其滚入的利息数额,仍应受法定最高利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