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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评估标准 加快改革步伐——最高法院进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中期评估
细化评估标准 加快改革步伐
——最高法院进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中期评估
1月10日至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佛山市召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期评估座谈会,对部分试点法院工作进行评估。来自广东、福建、江西、贵州、宁夏、陕西、吉林等地的9个试点法院和相关高院负责同志参加了评估。
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 年4 月发布了《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确定42 家地方法院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 并部署了若干项新的改革措施,包括诉调对接中心建设、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探索有偿调解服务等。这是自2008 年开展第一期多元纠纷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以来的又一次重大举措。根据该总体方案,2012 年年底对第二期试点工作进行中期评估,2013 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成功的改革试点经验。
为确保这次中期评估活动的质量,司改办采取了“分类分项表格式”的评估模式,把平台建设、工作机制、保障机制三大类试点任务分解为30个小项,设立了A、B、C、D四档的评分标准。各试点法院在会议前分别就30 项试点内容进行了自评。会议进行过程中,在各试点法院对本院试点情况按照30个小项进行重点说明之后,由各参会法院进行互评。最后,由司改办结合自评、互评情况进行总评,得出最终的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表明,各试点法院严格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基本完成了方案中的“规定动作”,而且在某些项目上还有所创新,为今年年底全面完成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会代表还对我办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讨论稿)》进行了讨论和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蒋惠岭副主任在总结时指出,各试点法院在中期评估中高度重视、组织得力、措施多样、效果显著。2013 年,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要做好“五抓”。
一是抓方案落实。尚未启动的相关措施,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已经开始实施的各项方案,要提高标准,力争实现精细化。
二是抓制度保障。要为改革试点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力量保障和经费保障。试点法院要整合院内力量,形成合力;要有专人负责,提高专业水平,经常督促检查;要争取财政支持,并大胆探索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有偿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是抓法律标准。试点法院在方案的制定、实施过程以及诉前联调、司法确认等工作中,要严把法律标准,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有条件的法院要加强与当地立法部门的联系,加快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立法工作进程,为国家层面上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工作积累经验。
四是抓研究培训。试点法院要重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创办研究交流平台,更多地参与各种学术研讨活动,撰写调研文章,加强成果转化。在培训方面,既要做好法院专职调解员的培训,提高法院自身司法能力,带动、指导其他调解组织的工作;又要做好法院特邀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特邀调解员的调解能力,真正实现司法功能的实质延伸。
五是抓宣传报道。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社会管理的新要求,各试点法院要在做好各项试点工作的前提下,加大宣传力度。要让社会公众了解各类解纷机制的定位,介绍各种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引导公众更多地使用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全社会形成“有纠纷找调解”的共识。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对另外33 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的工作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评估表
被评估法院:
项目 |
要素 |
试点情况(试点法院填报) |
自评结果(A、B、C、D) |
互评结果(A、B、C、D) |
总评结果(A、B、C、D) |
平 台 建 设 |
1、建立诉调对接中心(独立建制、依托庭室、工作职责、整合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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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备诉调对接工作人员(数量、构成、专职或兼职、责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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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诉调对接工作制度(对接领域、发布对接文件、对接层次或对接数量,如当地党委政法委发文、或者与各部门联合发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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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设对接调解室(数量、名称、建立对接工作机制、力量配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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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与行政机关对接关系(数量、名称、运行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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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与调解组织对接关系(数量、名称、运行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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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制度建设、入册单位、使用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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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建设、入册人数、专门领域的名册、使用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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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法院工作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队伍(制度建设、专职人数、职业背景,调解案件数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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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立律师调解员制度(制度建设、依托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人数、案件数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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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机 制
工 作 机 制 |
11、立案前委派调解机制(制度建设、委派组织名单、案件数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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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立案后委托调解机制(制度建设、委托组织名单、案件数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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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司法确认机制(案件数、裁定方式、申请执行数、自动履行数、典型案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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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刑事和解机制(机制建设、案件数、和解形式、典型案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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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完善行政诉讼中协调机制(机制建设、联席会议、协调撤诉案件数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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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机制建设、联合发文、主导单位、运行状况、执行和解案件数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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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调解协议合同案件(专项统计、开展情况、典型案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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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调解协议支付令(专项统计、开展情况、典型案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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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调解协议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开展情况、申请执行状况、典型案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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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建立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程序建设、评估员名册、评估案件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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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建立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机制建设、制定具体措施、处理案件数量、效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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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机制建设、具体措施、处理案件数量、效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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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机 制 |
23、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职责任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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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指定具体办事机构、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机构设置、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责任部门或协办部门职责分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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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制定并落实试点方案(实施方案、日常管理制度、具体措施、工作部署、任务分解、完成时间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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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经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争取专项资金探索有偿调解服务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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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开展调解培训(参加培训情况、自行组织培训情况、师资与教材、培训资金、培训人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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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开展多元纠纷改革宣传(建立信息专刊、完善信息报送机制、信息数量,对外宣传载体、宣传方式、宣传稿件、宣传效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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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理论研究(承担课题、研讨活动、专家指导、发表文章、其他研究成果、成果转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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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高院、中院指导(督促检查、跟踪落实情况、评估考察、制定指导文件、组织经验交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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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评估具体内容:先由试点法院简要填报开展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评估等级:设A、B、C、D四个等级。A为试点方案基础上又有所创新;B为已经开展且运用范围较大的;C为已经开展但运用范围较小的;D为未开展或在准备阶段的。3、评估结果分自评、互评、总评三个部分。自评为试点法院给自己打分;互评为各试点法院给其他法院评估,各高级法院给本省以外的试点法院打分;总评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自评、互评情况综合出被评估法院的最后等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