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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改革者进 唯创新者强——司法改革两年来工作述评
编者按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以来,目前已经召开19次会议,其中至少13次会议或多或少都涉及司法改革工作,司法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日渐清晰,司法改革工作蹄疾步稳深入推进。本报即日起推出“深改组@法院”系列特别报道,系统梳理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有关司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报道人民法院按照中央部署切实强化司法改革工作的具体举措和实践做法,以期助力司法改革,为司法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敬请关注!
时光飞逝,日月如梭。如果以十八届三中全会为起点进行计算,到目前为止,新一轮司法改革全面铺开已经两年有余。
两年来,跨区划法院、立案登记、司法责任制等等新鲜事物,不时引发公众极大关注;“蹄疾步稳”“自我革命”“动真格儿”之类吸睛热词,纷纷见诸媒体报道。司法改革抱负之巨、力度之强、节奏之密,一派“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势头。
一切变化,肇基于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擘画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铸鼎于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践行于波澜壮阔的司法实践……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明确发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强烈信号。2013年11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跻身十八届三中全会宏伟规划。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司改蓝图灿然绘就,中央全力推动的190项重大改革中,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就多达84项,分量之重可想而知。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为了把宏伟蓝图落实到位,党中央高瞻远瞩、雷厉风行,果断成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工作。从2014年1月22日第一次召开会议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目前已经召开19次会议,几乎每月一次,其中至少13次会议或多或少都涉及司法改革,频次之高首屈一指,推力之巨闻所未闻。
就是通过这些会议,诸多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开始破冰,《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等近20份司改文件一一出台传檄天下,破难题、固基础、谋长远,司改之势宛若大河大江,滚滚奔涌。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面对党中央的坚强决心和椽笔擘画,人民法院振奋不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牢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紧锣密鼓投身于全力落实之中。一次次调研深入基层,一场场会议凝聚共识,一个个节点稳步推进,一项项问题扎实解决,一件件方案有序出台,深改组决策部署逐渐清晰立体,司改“路线图”“时间表”日益纤毫毕现。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等等一系列具有标志性、关键性、引领性的改革措施密集发布落地生根,一些重要领域的“绊脚石”成堆被踢走,一些关键环节的“肠梗阻”纷纷被突破,一场前所未有的全面变革正在人民法院深刻孕育喷薄迸发。
当前的人民法院,审判团队“承包案件”,法官会议“激荡理念”,审判委员会“精挑细选”,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开始常态化运行;裁判文书签发权下放,院、庭长办案普遍化,审判长、独任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思维业已深入人心;司法责任制改革日趋成型,以法官惩戒委员会为核心的追责程序日趋规范,责权利高度统一的制度设计日趋完善,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等理念蔚然成风……
夫天下将兴,其积必有源。深刻变革、火热实践的背后,是法院干警不计得失、甘当“燃灯者”的无声誓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嘹亮壮歌,桩桩件件令人难忘催人奋进。2016年,在司法改革迈入深水区,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亟须深度整合的特殊时期,我们相信,在全国法院30万干警磅礴力量的推动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业必将一往无前,社会公平之树必将更加枝繁叶茂,社会正义之花必将更加昂首怒放。
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唯改革创新者胜!(记者 张先明)
中央深改组 司改擘画
第一次会议(2014年1月22日)
《中央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
第二次会议(2014年2月28日)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
第三次会议(2014年6月6日)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
第七次会议(2014年1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
第八次会议(2014年12月3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第九次会议(2015年1月30日)
《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第十次会议(2015年2月27日)
《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十一次会议(2015年4月1日)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第十二次会议(2015年5月5日)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同意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重庆、云南、宁夏开展推进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4项改革试点
第十三次会议(2015年6月5日)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次会议(2015年8月18日)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9月15日)
《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第十七次会议(2015年10月13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第十九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
《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请示》